7名被害女子提起民事求償訴訟,主張李宗瑞利用女子酒醉之際乘機性交得逞還偷拍影片,侵害女子貞操權與隱私權。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李宗瑞賠償7名女子新台幣175萬至255萬元不等金額,總計1525萬元。李宗瑞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 院認為,李宗瑞上訴僅抗辯被害女子並非不知抗拒,且未提出原判決違背法令之處,上訴無理由,今天予以駁回確定。
富少李宗瑞被控從民國98年起到台北市的夜店把妹,將多名女子帶回住處性侵並偷拍過程,遭檢方依涉犯加重 強制性交等罪起訴,刑事部分判刑定讞。其中7名女子提告求償,二審判決李宗瑞共應賠償1525萬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確定。
另外,最高法院在104年間已陸續判決李宗瑞賠償4名女子共860萬元確定,連同今天的判決,李宗瑞共應賠償11名女子238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