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民事賠償部分,台北地方法院於2012年判決孫道存、胡洪九須連帶賠償港幣1.84億元(約新台幣7億多元),胡洪九另要賠償3億200多萬美元(約新台幣91億元),除此之外加上法官認定從2005年起加計年息以5%計算,利息累積至今超過港幣1億元、美金1.6億元。估計孫道存、胡洪九兩人須賠償新台幣150億元以上,如金額確定則創下我國掏空案最高賠償金額紀錄。目前仍由高院審理中。
太電於2003年期間遭爆出公司高層利用海外公司掏空公司200億資產,檢方調查後發現,當時太電前副總兼財務長胡洪九與孫道存和時任太電董事長的仝玉潔共謀隱瞞董事會,在香港成立子公司,並透過墊付款等方式掩護,私下將太電鉅額資金匯到對岸投資,同時藉著業務之便掏空太電200億元,胡洪九從中私吞約100億元。
太電案發監在即 孫道存「身體不適」聲請暫緩